競賽規程

108年桃園市運動會-市長盃定向越野錦標賽競賽規程

壹、宗旨:推展桃園市定向越野運動,提升定向越野技術水準,培養基層運動員。

貳、指導單位:桃園市政府、中華民國定向越野協會

主辦單位:桃園市政府體育局

承辦單位:社團法人桃園市定向越野協會

參、比賽日期:108年6月1日(六)至2日(日)

肆、比賽地點:桃園市桃園區虎頭山及其周邊區域

伍、個人競賽項目:

短距離賽(6月1日下午)

一、短距離公開男子組S-ME

二、短距離公開女子組S-WE

三、短距離一般男子組S-MA

四、短距離一般女子組S-WA

五、短距離高中男子組S-MS

六、短距離高中女子組S-WS

七、短距離國中男子組S-MJ

八、短距離國中女子組S-WJ

九、短距離國小男子組S-MP

十、短距離國小女子組S-WP

中距離賽(6月2日上午)

十一、中距離公開男子組M-ME

十二、中距離公開女子組M-WE

十三、中距離一般男子組M-MA

十四、中距離一般女子組M-WA

十五、中距離高中男子組M-MS

十六、中距離高中女子組M-WS

十七、中距離國中男子組M-MJ

十八、中距離國中女子組M-WJ

陸、體驗項目(6月1日下午):

一、雙人A組FA

二、雙人B組FB

三、家庭組FG

四、初學組BE

柒、參賽資格:

一、個人競賽項目

(一)公開組(難度最高):一般社會大眾且不限年齡。

(二)一般組(難度一般):

1.設籍桃園市之社會大眾且不限年齡。

2.設籍或就讀桃園市境內之大專校院學生。

(三)高中組:設籍或就讀桃園市境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。

(四)國中組:設籍或就讀桃園市境內之國民中學學生。

(五)國小組:設籍或就讀桃園市境內之國民小學學生。

二、體驗項目(難度最易)

以下各組若有6歲(含)以下參加應有18歲(含)以上之成人同時報名。

(一)雙人A組:2人組成,且有18歲(含)以上及6歲(含)以下各1人。

(二)雙人B組:2人組成,且有12歲(含)以下至少1人。

(三)家庭組:3人組成,且有12歲(含)以下至少2人。

(四)初學組:1人報名,一般社會大眾且不限年齡。

捌、報名辦法:

一、每名選手至多報名6月1日及6月2日賽程各一組,個人競賽項目及初學組每人300元,體驗項目(除初學組外)每組500元,同時報名短距離賽及中距離賽每人500元,皆含保險、號碼布及競賽地圖,且可免費借用晶片指卡。

二、自即日起至108年5月20日(一)止,一律至http://www.tycoa.org.tw/上網報名,預定5月27日(一)公布參賽選手名單。

三、團體報名(4人以上且不以學校為限)得上網下載團體報名表,填寫完畢後於5月20日(一)前上傳至報名系統,並得修正資料至5月24日(五)止。四、報名完成後應於108年5月26日(日)前繳交報名費用(團體報名應統一繳款),金融機構:中華郵政,代號:700,帳號:0121300-0353491,戶名:社團法人桃園市定向越野協會。五、聯絡人:社團法人桃園市定向越野協會總幹事胡正道,電話:0912-866050,電子信箱:xmas@tycoa.org.tw。

玖、比賽辦法

一、比賽規則:採用國際定向越野總會最新定向越野比賽規則辦理。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及疑義,則以審判委員會之決議為最終判決。

二、比賽制度:

(一)所有賽事皆以徒步順點賽方式進行。

(二)各項目均採計時決賽制。

(三)個人競賽項目短距離賽及體驗項目以間隔出發方式進行,出發間隔時間為1分鐘,比賽以時間較短且依規定完成賽程者獲勝。

(四)個人競賽項目中距離賽以間隔出發方式進行,出發間隔時間為2分鐘,比賽以時間較短且依規定完成賽程者獲勝。

三、器材設備:

(一)競賽場地器材及設備,依據國際定向越野總會最新比賽規則辦理。

(二)比賽用具:比賽晶片指卡得向大會借用,選手須妥善保存,並於賽後繳回,遺失者須由參賽單位或個人照價賠償。

拾、獎勵:

一、桃園市政府體育局

(一)選手參加各組別達3隊(人)者,獎第1名;達4隊(人)者,獎前2名;達5隊(人)以上者,獎前3名,頒發獎牌及獎狀。

(二)團體報名個人競賽項目各組別達3個團體者,獎第1名;達4個團體者,獎前2名;達5個團體以上者,獎前3名,頒發獎盃及獎狀。其各團體積分計算由短距離賽及中距離賽(國小組無)男、女子組各2人最佳成績之總合,共計入8個(國小組4個)成績。

(三)工作人員及指導人員敘獎依「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」辦理。

二、桃園市定向越野協會

(一)各組別前8名選手頒發獎狀(已獲前款獎勵者不再重複頒發)。

(二)各組別選手之積分均列入桃園市年度選手積分排名。

拾壹、申訴管道與辦法:

一、任何競賽規則之疑異,概由裁判長裁定之。若有申訴則須繳交書面報告及新台幣3,000元之保證金,向裁判長提出申訴,由審判委員會進行審判。申訴成立退還保證金;不成立則沒收保證金。

二、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,不得再提異議。賽會期間所有公佈之公告與成績,於成績公佈20分鐘後則無法更正及無抗議權。

拾貳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則由大會決定之。

拾參、本競賽規程經本會報請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